索引号: | 003191658/202303-00011 | 信息分类: | 制度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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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 发布时间: | 2024-05-16 17:1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 ||
审核人: | 初审:王子含     复审:谢厚学    终审: 娄雪剑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工程价款结算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项目法人办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价款结算工作,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以单个合同为工程价款结算基本单位,采用一个合同设置一个工程价款结算单的办法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 驻项目工地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人员的相关职责:
1、驻项目工地负责人: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负直接责任,负责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核。
2、工程管理部门:再次审核对照合同核实单价,负责计算本期价款结算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结算金额。办理工程价款支付、预付款项抵扣、质保金及工程尾款扣留等。
3、项目主要负责人: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批。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及形式
第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依据:
1、承包合同;
2、招投标文件以及承诺书、谈判记录等;
3、经批准实施的初步设计批复和施工图设计;
4、设计变更通知等有效文件;
5、其他与工程量及预算定额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形式
1、分次预付,完工一次性结算,适用于工期短、施工技术简单、当年完工的项目。
2、定期按月结算:适用于工程量大、工期较长的项目。
3、按工程形象进度结算:适用于形象进度明确、各形象内工程量不是太大的项目。
4、竣工一次性结算:适用于施工简单、工期较短的小型项目和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形式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及手续
第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人申请。承包人应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完工工程价款,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工程价款结算申请。
2、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及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对承包人上报的工程进度、价款进行审核,编制“进度工程价款结算表”报项目法人。
3、项目法人代表审核批准。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负责人及驻项目工地负责人对监理上报的工程价款结算作进一步审核,并签发“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单”,报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后,最后建管中心主任批准。
4、建管中心财务部门根据已完工程月报表、月进度工程价款结算表和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帐单,同时收到施工单位按本期结算数开具的税务发票后,支付本期进度款。同时在财务帐面反映当月投资完成数。
工程价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帐户,施工单位帐户变动的,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可采用转帐支票、汇票等银行转帐结算方式,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四章 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
第九条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项目和往来单位进行管理,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审计价款总额的3%)在工程完工结算时扣留,工程完工审计和完工(竣工)验收通过一年后,工程无质量问题,经项目法人代表批准后结清。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足,施工单位的履约保函必须由国有商业银行出具,并经项目法人财务部门认可后生效。履约保函由财务部门保管,履约保证金在施工单位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经领导批准退还。
第五章 完工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 最后一次工程价款结算为完工结算。完工结算清理的主要内容:
1、工程预付款是否扣完;
2、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扣足;
3、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已处理并达成一致;
4、退回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后,应及时编报工程决算,经监理、项目法人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工程造价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和验收结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
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清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价款的结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