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658/202307-00002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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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06 | 发布时间: | 2023-07-06 09:39 |
文号: | 宿埇水听告字〔2023〕第700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
审核人: | 初审:曹爱玲     复审:王子含    终审: 娄雪剑 |
宿州市菲缇家居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 年产3万套高端实木家具项目中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利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到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磬云北路汇金广场A座16楼)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本单位书面或口头提出听证申请,地址: 宿州市磬云北路汇金广场A座16楼。 邮政编码: 234000 。联系电话:0557-3021046。
逾期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