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658/202307-00017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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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1 | 发布时间: | 2023-07-21 11:14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埇水罚决字〔2023〕第70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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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初审:崔凯     复审:王子含    终审: 娄雪剑 |
当事人基本情况: 宿州市菲缇家居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绿色家居产业园尖山路12号。
经查你(单位)在 年产3万套高端实木家具项目中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埇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和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行政执法照片(摄像)记录
2、 当事单位相关材料
本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和《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且扰动地表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量5万立方米以上(含)20万立方米以下,处15万元以上(含)35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