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658/202309-00015 | 信息分类: | 涉水事项审批 |
---|---|---|---|
内容分类: |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5 | 发布时间: | 2023-09-15 10:50 |
文号: | 埇水许准字〔2023〕2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国能永镇大营风电场1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 | ||
审核人: | 初审:王子含     复审:周道兴    终审: 娄雪剑 |
国能宿州热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关于对<国能永镇大营风电场 110kV 送出线路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批复的请示》(国能宿州函〔2023〕56号)、《国能永镇大营风电场110kV 送出线路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及《国能永镇大营风电场1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收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穿越埇桥区永镇镇和蕲县镇境内,工程起自待建国能风电场110kV 升压站,至在建110kV 国能蕲县光伏升压站,新建线路路径全长17.12km,跨越浍澥新河及汾洪江、解放沟、四清沟、双龙沟、郑沟、团结沟等6条大沟;国能风电场110kV 升压站起点位置坐标为东经117°2′29.82″,北纬33°20′11.53″,国能蕲县光伏升压站终点位置坐标为东经116°58′30.16″,北纬33°26′14.92″,全线采用单回架设及地埋两种方式,其中单回路架空线路17.0km,电缆路径长度0.12km,杆塔70基,单回路耐张角钢塔23基,单回路直线角钢塔46基,钢管杆1基;国能蕲县光伏升压站扩建1个110kV 出线间隔。
项目施工计划工期8个月,2023年3月开工建设,2023年10月完工。
二、基本同意《报告》中设计方案和《方案》中的建设方案。
项目工程输电线路杆塔型式均为自立铁塔,角钢塔采用钢筋混凝土板式基础、钻孔灌注桩基础。项目工程塔基建设均在河道管理范围外,线路从河道上空跨越,项目建设对河道沟渠岸坡无影响。
(一) J1至J2线路跨越浍澥新河,河道防洪标准为浍澥新河 20 年一遇,设计流量及相应水位为流110m 3 /s,水位21.53m。
(二) J2至J3处线路跨越汾洪江,汾洪江5年一遇排涝,设计流量及相应水位为流量23m 3 /s,水位21.55m。
(三) J4 至 J5处线路跨越四清沟,四清沟5年一遇排涝,设计流量及相应水位为流量12.6m3 /s,水位21.52m。
(四) J10至J11处线路跨越解放沟,解放沟5年一遇排涝,设计流量及相应水位为流量10.2m3 /s,水位21.69m。
(五) J11至J12处线路跨越团结沟,团结沟5年一遇排涝,设计流量及相应水位为流量14.3m3 /s,水位21.2m。
(六) J12至J13处线路跨越双龙沟,双龙沟5年一遇排涝,设计流量及相应水位为流量12.7m3 /s,水位21.03m。
(七) J14至J15、J17至J18 处线路跨越郑沟,郑沟5年一遇排涝,流量6.1m3 /s,水位20.79m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的技术路线。《报告》收集河道水文气象、河道地质、河流水系演变及河势变化等资料,采用河道测量、资料分析和数学计算等方法,进行防洪评价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防治与补救措施、结论与建议的技术路线。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计算结果。基本同意《报告》设计水文分析计算、壅水分析计算、冲刷分析计算和堤防及岸坡稳定分析计算。
五、基本同意《报告》的防洪影响分析及综合评价。
六、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的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项目塔基建设均在河道管理范围外,线路从河道上空跨越,工程施工时,应避免对现状河道产生影响。施工时产生的废弃渣土,不得向河道内排放。
七、工程实施建设的要求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的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内容,责成工程设计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优化设计,使其满足防洪要求,确保项目区防洪安全。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我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应合理安排工期,避开主汛期,不得有碍行洪。
汛期禁止在河道内填筑围堰、坝埝和施工便道施工;禁止在河滩内设置料场和预制件场。
3、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功能,并及时报请我局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前,视为在建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涉及河段(包括防护范围)的防汛责任、抢险方案落实由你单位负责。
4、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八、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若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本项目的设计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九、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埇水许准字〔2023〕22号文件作废。
此复。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