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658/202309-00023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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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8 | 发布时间: | 2023-09-28 10:1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埇水罚决字〔2023〕第13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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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初审:王子含     复审:崔凯    终审: 娄雪剑 |
当事人基本情况: 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卫生院,地址: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人代表:潘学。
经查你单位 未经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批准,擅自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卫生院院内取用地下水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调查笔录情况属实当事人现场确认签字
2、 勘验笔录
3、 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本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和《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 m3以下;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 m3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