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658/202311-00012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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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发布时间: | 2023-11-24 17:18 |
文号: | 宿埇水罚决字〔2023〕第200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埇水罚决字〔2023〕第2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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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初审:王子含     复审:许二宝    终审: 娄雪剑 |
当事人基本情况:张超, 男, 家庭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大营村
经查你 未经埇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大营镇澥河天府桥西侧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大量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询问笔录中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2、 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
3、 记录仪对违法现场的记录影像和图片等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和《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在50立方米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