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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658/202307-00010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其他,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3-07-20  发布时间: 2023-07-20 08:51
号: 埇水字〔2023〕34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 初审:王子含     复审:崔凯    终审: 娄雪剑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发表时间:2023-07-20 08:51 责任编辑: 埇桥水利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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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水利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按照水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关文件要求,依据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及宿州市水利局、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宿州市公安局、宿州市司法局《宿州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宿州市埇桥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

2023年7月20日




宿州市埇桥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水利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按照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河湖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和宿州市水利局、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宿州市公安局、宿州市司法局《宿州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从6月底到11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23年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水利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一批典型涉水违法案件,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加大河湖水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国家水安全。

二、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由区水利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统一部署,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区人民检察院符离检察室、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组织协调并开展督导检查。

专项执法行动由水利部门牵头,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水利部门:水利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全面排查各重点任务领域的问题线索,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局属有关执法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建立健全与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协调配合机制,积极移交问题线索,加强监督指导,并根据需要提供水利专业技术支持。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工作。同时,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水利局相关要求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监督检查。

审判机关:加强与水利部门协调沟通,指导重大涉水案件办理。依法审理重点领域涉水违法案件,适时发布水事典型案例。对于河道设障、侵占毁坏水工程、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等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水利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及时受理,提高审查与执行效率,维护河湖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围绕本地区水事秩序,加强与水利部门的会商研判,共同研究分析具体案件或者有关行动事项。对水利部门和有关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的问题线索,可与水利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研究解决措施,推进问题整改,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对拒不整改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推动涉水违法行为得到有效解决。政府指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依托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高频开展联合巡查,依法打击妨碍行洪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依法受理水利部门和有关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加强沟通对接和案件处理结果通报。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围绕重点任务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按照统一部署,与水利部门联合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水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安徽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系统应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重点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宿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宿州市埇桥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重点打击以下重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防洪安全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等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侵占河道、违法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在蓄滞洪区内违法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等行为;已批准涉河建设项目批建不符、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二)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非法取水等违法行为;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等行为;查处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行为。

(三)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领域。主要包括:违法阻扰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在水库大坝、堤防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采地下资源等;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领域等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共分为动员部署、违法线索排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总结提升五个方面。

(一)动员部署

1.召开动员部署会。

区水利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联合召开动员部署会,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具体协调部门和联络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力争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二)违法线索排查

2.全面开展自查。

水利部门要组织河湖、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水土保持、工程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等股室,借助视频监控、无人机巡航等信息化手段,全面排查在执法巡查和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水利部门或有管辖权的有关单位。

3.建立举报平台。

水利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及受理时间,同时公布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区水利局监督举报电话(12314、0551-62128030、0557-3686176、0557-3021046)及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网址(http://supe.mwr.gov.cn/)。

4.建立问题线索台账。

局属有关单位要建立问题线索台账(见附件1),区水利局将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依法立案查处,坚决杜绝“有案不立”等突出问题;对应由相关综合执法机构处罚的,要按照移送要求,及时移交。

(三)案件查处

5.依法查处案件。

局属有关单位要建立执法案件台账(见附件2)。对列入执法案件台账中的案件,实行销号制度。对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审判机关。对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6.加大汛期查处力度。

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碍洪排查,加大对严重影响行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责令整改、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行政措施,推动将阻水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问题彻底整治,支撑保障2023年度汛期安全。

7.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

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贯穿于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过程,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要持续深入开展深挖彻查,优化线索排查方式,多渠道摸排线索,并积极配合做好线索核查和后续案件侦办,切实铲除黑恶势力在水利行业滋生土壤。

8.实施台账动态管理。

执法案件台账上每个案件,要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依法严格查处。在案件立案、重大进展节点、结案后的10日内,应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http://mwrdb.mwr.cn)填报或者更新案件登记表。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各镇街道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水利部门,由水利部门负责填报。

9.加强信息报送。

自2023年6月起,水利部门要在每月月底前,向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了解相关工作进展,并于下月5日前完成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

(四)监督检查

10.实施挂牌督办。

对重大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建立挂牌督办案件台账(见附件3),并可根据实际,联合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督办。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区水利局将会商相关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共同查处。

11.执法监督检查。

行动期间,区水利局对局属有关单位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执法案件台账中的案件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对挂牌督办案件全口径复核和督促指导。综合分析水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督促整改到位。

(五)总结提升

12.开展工作总结。

要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经验,不断改进执法工作。要深挖本地区的经验做法,总结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

13.建立长效机制。

在系统总结基础上,针对防洪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制定或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和完善水利行业监管与水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行业监管、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河湖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水利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协作重点任务,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推动。

(二)加强协作配合。水利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主动对接各相关部门,加强案件移送、案件查处、挂牌督办、执法监督、信息报送等方面协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协作力度,落实组织分工,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区水利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推动专项执法行动走深走实。

(三)创新工作方法。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方式方法,加强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等领域相衔接,推动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长效机制,共同维护河湖水事秩序。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影响河湖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执法监管履职不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查处不及时、查处整改工作不力、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推诿执法等执法监管不作为行为,以及执法监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做好河湖安全保护普法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渠道和深入基层走访座谈、张贴布告等方式,大力宣传河湖安全保护重要意义、法规政策、执法工作成效与典型案例等,加大对影响河湖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畅通群众涉河湖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渠道,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河湖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1.问题线索台账

2.执法案件台账

3.挂牌督办案件台账



附件1

问题线索台账

单位名称:

 

序号

问题线索来源

发现(举报、

移送)时间

问题或线索 基本情况

违法(被举报)主体

工作进展情况

线索处理情况

备注

 

(1)

(2)

(3)

(4)

(5)

(6)

(7)

 

 

 

 

1

①执法巡查类口

②举报类□

③其他部门监管类□

移送部门:        

④其他机构移送类□

移送机构:

⑤其他类□

 

 

 

 

①线索核实情况:

是□ 否□

②水利部门立案情况:

是□  否□

③移送到其他机构情况:

是□  否□

移送机构:

 

2

 

 

 

 

 

 

 

3

 

 

 

 

 

 

 

4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填表说明:

1. “问题线索来源”栏目。勾选执法巡查类、举报类、其他部门监管类、其他机构移送类、其他类等。 勾选其他部门监管类的,请进一步明确部门,如, 河湖管理部门、水旱灾害防御部门、工程运行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其他部门。勾选其他机构移送类的,请进一步明确机构类型,如,检察机关、公安   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机构。

2. “发现(举报、移送)时间”栏目。填写巡查发现的时间、举报的时间或其他机构移送的时间,时间格式为2023-XX-XX     XX:XX。

3. “问题或线索基本情况”栏目。填写巡查发现或者其他机构移送问题基本情况,或者举报线索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 过和结果等方面的要素。

4“违法(被举报)主体”栏目。填写巡查发现或者其他机构移送问题的违法主体,举报线索中的被举报主体。

5. “工作进展情况”栏目。填写发现问题、接到移送问题或者举报线索后,水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核查及督促整改等工作情况,每月更新台账。

6. “线索处理情况”栏目。“线索核实情况”,如果属实勾选“是”,不属实勾选“否”。 如果勾选“否”,需在工作进展情况中说明不属实的详细情况。 7. “水利部门立案情况”,填写水行政执法机构立案情况,已立案的勾选“是”,无需立案的勾选“否”。

8. “移送到其他机构情况”,如果移送到其他机构勾选“是”,不移送的勾选“否”。 勾选“是”的,请进一步明确机构类型,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机构。

9.以上“6、7、8”三种情形视为线索处理完成, 一是核实后问题或线索不属实;二是核实问题或线索属实,并经过行政处理已完成整改,无需立案查处  的;三是已立案查处,转为由执法案件台账跟进;四是移送到其他机构查处的,不需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的。 如果勾选“是”,需在工作进展情况中详细 说明完成的经过。

10. “备注”栏目。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2

执法案件台账

填报单位:                     

 

 

序号

执法

单位

案件名称

案件来源

立案

时间

案件查处情况

督办单位

结案时间

是否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

是否移送检察机 关提起公益诉讼

 

1

 

 

 

 

 

 

 

 

是□  否□

 

是□ 否□

 

2

 

 

 

 

 

 

 

 

 

 

3

 

 

 

 

 

 

 

 

 

 

4

 

 

 

 

 

 

 

 

 

 

5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附件3

挂牌督办案件台账

填报单位:                      

 

序号

挂牌

单位

挂牌督办

案件名称

挂牌

时间

案件

基本情况

执法

单位

当事人名称

督办要求

整改进展

解除挂牌 督办时间

 

1

 

 

 

 

 

 

 

 

 

 

2

 

 

 

 

 

 

 

 

 

 

3

 

 

 

 

 

 

 

 

 

 

4

 

 

 

 

 

 

 

 

 

 

5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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