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658/202401-00026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内容分类: |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31 | 发布时间: | 2024-01-31 16:59 |
文号: | 宿埇水罚决字〔2024〕第200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埇水罚决字〔2024〕第2001号 |
||
审核人: | 初审:王子含     复审:崔凯    终审: 娄雪剑 |
当事人: 杨磊;男;身份证号码340121********2536;家庭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区**镇**村**村民组;联系电话:159****5678。
经查你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浍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钻探,违反《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询问笔录中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2、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
3、 记录仪对违法现场的记录影像和图片等
本机关依据 《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等活动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基本消除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