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1658/202501-00009 | 信息分类: | 涉水事项审批 |
|---|---|---|---|
| 内容分类: |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1-10 | 发布时间: | 2025-01-10 10:03 |
| 文号: | 埇水许准字〔2025〕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关于《国网宿州供电公司关于申请安徽宿州城东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界洪河、北沱河建设方案的函》的批复 | ||
| 审核人: | 初审:李冲     复审:王鹏鹏    终审: 娄雪剑 | ||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供电公司:
你单位关于《国网宿州供电公司关于申请批复安徽宿州城东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界洪河、北沱河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宿电发函〔2025〕1号)和附件《安徽宿州城东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界洪河、北沱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安徽宿州城东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界洪河、北沱河涉河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收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安徽宿州城东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新建线路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境内,拟建宿州城东变站址位于宿州市埇桥区东三环路西侧,建成后主要供电埇桥区市区东北部、新汴河以南、朱仙庄矿以西区域。
线路A11-A12跨越档一档跨越界洪河,跨越处位于二徐路界洪河上游约100m处。杆塔控制点坐标:A11(X=3724785.561,Y=507180.462)、A12(X=3724763.566,Y=506937.049),档距 244m,杆塔布置在界洪河两岸河道管理范围线以外。
线路 A16-A17 跨越档一档跨越北沱河,跨越处位于跨越档于界洪河上段汇入北沱河河口下游侧。杆塔控制点坐标:A16(X=3724840.049,Y=506173.656)A17(X=3724847.895,Y=505984.819),档距189m,杆塔布置在北沱河两岸河道管理范围线以外。
工程拟于2025年2月20日施工,单个跨越河道施工工期约2周,全线在2025年4月30日前完工。
二、基本同意《报告》和《方案》中的建设方案。
项目工程输电线路杆塔型式均为自立铁塔,钻孔灌注桩基础。塔基建设均在河道管理范围外,线路从河道上空跨越,项目建设对河道岸坡渗流安全、抗滑稳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一)A11-A12跨越界洪河,档距244m,杆塔布置在界洪河两岸河道管理范围线以外,A11杆塔基础距界洪河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最小净距8.02m;A12杆塔基础距界洪河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最小净距22.09m。线路轴线与河道主流夹角23°,+40℃校验工况下,下导线距左岸岸顶净空高度15.51m,距右岸岸顶净空高15.61m,距河道设计水位线净空高度16.60m。防洪标准20年一遇,除涝5年一遇,设计洪水水位25.03m。
(二)A16-A17跨越北沱河,档距189m,杆塔布置在北沱河两岸河道管理范围线以外,A16杆塔基础距北沱河左岸河道管理范围线最小净距13.53m;A17杆塔基础距北沱河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最小净距52.59m。线路轴线与河道主流夹角42°,+40℃校验工况下,下导线距左岸岸顶净空高度 19.83m,距右岸岸顶净空高度20.58m,距河道20年一遇设计水位净空高度21.04m。河防洪标准20年一遇,设计洪水水位26.02m。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的技术路线。《报告》收集河道水文气象、河道地质、河流水系演变及河势变化等资料,采用河道测量、资料分析和数学计算等方法,进行防洪评价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防治与补救措施、结论与建议的技术路线。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和《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水河湖(2023)120号)的要求。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的补救措施。项目塔基建设均在河道管理范围外,线路从河道上空跨越,工程施工时,应避免对现状河道产生影响。施工时产生的废弃渣土,不得向河道内排放。
五、工程实施建设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的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内容,责成工程设计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优化设计,使其满足防洪要求,确保项目区防洪安全。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安排、度汛方案等资料,报送我局进行项目施工安排备案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应合理安排工期,避开主汛期,不得妨碍行洪。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施工办公区、生活区;禁止在河滩内设置料场和预制件场;汛期禁止在河道内填筑围堰、坝埝和施工便道施工。
(三)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后,你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功能。同时根据《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淮委河湖〔2024〕235号)关于涉河建设项目验收规定,报请我局进行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进行竣工验收资料备案。专项验收前,视为在建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涉及河段(包括防护范围)的防汛责任、抢险方案落实由你单位负责。
(四)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六、项目建设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完善相应防治与补救措施。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城市防洪排涝标准提高,需改建或拆除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排涝的要求。
八、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若有效期届满仍未开工的,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程序。本项目的设计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此复。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