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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658/202509-00014  信息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内容分类: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5-09-11  发布时间: 2025-09-11 10:18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关于宿州市埇桥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4号提案的答复
人: 初审:王子含     复审:王鹏鹏    终审: 娄雪剑

关于宿州市埇桥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4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发表时间:2025-09-11 10:18 责任编辑: 埇桥水利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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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州市埇桥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4号提案的答复

张晓冰委员:

我单位对您提出的“加强我区国有河流堤岸保护工作”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河道保护观念不够深入人心的问题。我局每年结合3月22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水法宣传月”等节点,通过设立集中展台、散发宣传彩页、流动宣传车巡回宣传、网络平台推送宣传信息等多种形式宣传水法规。同时,结合秸秆综禁工作,悬挂宣传条幅、向群众发放倡议书等多维度宣传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河湖保护意识。根据国家及省市工作安排,自2019年起,我区已对包括霞河在内的主要河湖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因多种原因,没有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内土地确权工作,部分河道滩地还属于耕地,有的被确权到户,给河道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问题。

二、关于国有河道依法保护不到位的问题。2023年机构改革后,包括水行政执法在内的很多部门行政执法权已赋权镇街,镇街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区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不再办理具体行政执法案件。由于镇街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确实难以有效开展行政执法。

三、关于统筹河道保护与依法利用不够的问题。我区河道基本为防洪除涝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应符合水法规有关要求,满足防洪除涝安全。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强宣传力度,积极主动与各镇街及各部门对接,强化水行政执法,一方面依法依归处置涉水行政案件,维护法律权威;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河湖水域岸线综合利用,服务埇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联系电话:0557-3021046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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