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1658/202510-00029 | 信息分类: | 涉水事项审批 |
|---|---|---|---|
| 内容分类: | 批复,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0-11 | 发布时间: | 2025-10-11 16:45 |
| 文号: | 埇水许准字〔2025〕5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关于安徽宿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宿州肉牛科技生态养殖示范中心项目(育肥牛场一期)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审核人: | 初审:王子含     复审:王鹏鹏    终审: 娄雪剑 | ||
安徽宿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安徽宿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宿州肉牛科技生态养殖示范中心项目(育肥牛场一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宿州肉牛科技生态养殖示范中心项目(育肥牛场一期)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杨庄镇房上村,项目规划总占地约643.01亩,总建筑面积约26.6万平方米,主要建设种公牛站约4.3万平方米和肉牛育肥场约22.3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牛舍、运动场、草料库、TMR车间、青贮池、堆粪棚、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用房,并配套建设道路、停车位、绿化、给排水、变配电等辅助工程。项目已由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项目代码2311-341302-04-01-374716予以备案。项目分期建设,其中育肥场一期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杨庄镇房上村,建设规模为常年牛存栏5000头。本次论证范围为育肥牛场一期和种公牛站。
二、同意项目取水方案。本项目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年取水量为12.74万m³,取水地点为宿州市埇桥区杨庄镇房上村,水源井2眼,1号井坐标东经117°12′32.7″、北纬 34°03′53″,井深124.65m;2号井坐标东经117°12′50.7″、北纬34°03′57″,井深116.6m。项目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畜牧业用水;生活用水,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5%。
三、项目年取水量为12.74万m³,养牛用水指标69.8L/(头·d),符合用水总量和地下水用水量管控要求及《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B34/T679-2025)行业用水定额管理要求。你单位应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节水措施,每年12月31日前应向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报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批准。
四、你单位应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严格落实地下水管控指标要求。项目不设入河排污口,项目区实施雨污分流制。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外排。生产废水经生态发酵床技术处理后用于项目区内农作物灌溉;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暂存池,在施肥期用于农作物施肥。废水暂存池应进行防渗处理。 条件具备时,项目用水应接入公共管网,并依法封闭自备水源井。
五、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等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要求接入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及时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如发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的需要限制取水情形,你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项目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及时向本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报送《报告书》提出的水资源管控措施清单落实情况等相关材料,经现场验收合格并获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八、自取水许可申请批准之日起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安徽宿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宿州肉牛科技生态养殖示范中心项目(育肥牛场一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202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