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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658/202511-00012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内容分类: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5-11-26  发布时间: 2025-11-26 16:12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埇水罚决字〔2025〕第1103号
人: 初审:李鑫     复审:王鹏鹏    终审: 娄雪剑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埇水罚决字〔2025〕第1103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发表时间:2025-11-26 16:12 责任编辑: 埇桥水利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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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埇水罚决字〔2025〕第110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宿州市清淼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E  ,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法定代表人:于*,联系电话:175****2222 

经查你(单位)未经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批准,擅自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辖区内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                                       

3                    本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 销其取水许可证”和《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100m3;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50m3,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氷利局

 

2025年10月27日

 

 

 

 

 


备注: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行宿州市埇桥支行 银行,户名全称: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1***********567(代收机构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 宿州市埇桥区汇金广场 ,缴纳方式为: 转账 )。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执法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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