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1658/202511-00012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 内容分类: |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1-26 | 发布时间: | 2025-11-26 16:12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埇水罚决字〔2025〕第1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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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人: | 初审:李鑫     复审:王鹏鹏    终审: 娄雪剑 | ||
当事人基本情况:宿州市清淼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E ,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法定代表人:于*,联系电话:175****2222 。
经查你(单位)未经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批准,擅自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辖区内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调 查 笔 录 情 况 属 实 当 事 人 现 场 确 认 签 字
2、勘 验 图 、 勘 验 笔 录
3 、 电 子 数 据 记 录 纸 、 执 法 记 录 仪 视 频 资 料 本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 销其取水许可证”和《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100m3;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50m3,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氷利局
2025年10月27日
备注: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行宿州市埇桥支行 银行,户名全称: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1***********567(代收机构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 宿州市埇桥区汇金广场 ,缴纳方式为: 转账 )。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执法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