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159/202111-00032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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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林业发展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10:11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林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 ||
审核人: | 初审:王欣     复审:丁丹丹    终审: 张岩 |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各部门、各乡镇林业站,林场、苗圃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中心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部门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部门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埇桥区林业发展中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七条 林业发展中心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