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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159/202111-00032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内容分类: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林业发展中心
 成文日期: 2021-11-30  发布时间: 2021-11-30 10:11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林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人: 初审:王欣     复审:丁丹丹    终审: 张岩

埇桥区林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林业发展中心发表时间:2021-11-30 10:11 责任编辑: 埇桥林业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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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林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各部门、各乡镇林业站,林场、苗圃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中心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部门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部门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埇桥区林业发展中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七条  林业发展中心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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