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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LB020/201804-00022  信息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内容分类: 其他,商贸、海关、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3-19  发布时间: 2018-03-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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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埇桥区文广旅局旅游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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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文广旅局旅游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发表时间:2018-03-19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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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文广旅局旅游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埇桥区文广旅局旅游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埇桥区文广旅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对违反《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2 对违反《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处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3 对违反《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4 对违反《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5 对违反《旅游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旅游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6 对违反《旅游法》第一百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旅游法》第一百条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7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8 对违反《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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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旅行社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10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11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12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13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14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15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16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17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18 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 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19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20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21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22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23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情况告知旅游者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情况告知旅游者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24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25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行为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10月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26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10月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27 对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及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 对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及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行为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10月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28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10月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2个月1次
29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30 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 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31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32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旅行社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埇桥区文广旅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0% 1季度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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