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06/202103-00006 | 信息分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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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15:5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2021年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审核人: | 初审:关海蒙     复审:余峰    终审: 郭庆 |
0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营业性演出日常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第十一至十七条。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场所 |
(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核查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三)检查营业性演出在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后,是否依法重新报批; (四)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 (五)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六)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七)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 (八)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九)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十)检查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十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十二)检查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举办; (十三)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十四)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十五)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记录备查; (十六)检查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并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十七)检查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八)对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2.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的,是否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 20%,每月两次 |
2 | 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日常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第十八条。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 歌舞娱乐场所 |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三)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五)检查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否有未成年人; (六)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 (七)随机抽查部分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检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九)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十)检查其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十一)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十二)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 |
现场检查 | 20%,每月两次 |
3 | 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日常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第十八、十九条。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 游艺娱乐经营场所 |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三)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五)检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六)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七)检查其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八)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九)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 (十二)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游戏内容、屏幕画面、语言文字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十三)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擅自变更功能,检查其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 (十四)检查其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 (十五)检查其使用的游戏产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
现场检查 | 20%,每月两次 |
4 | 美术品市场日常检查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 美术品经营单位 |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和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三)检查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盗用他人名义; (四)检查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明码标价; (五)检查其是否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六)核实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有合法来源。 对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进行日常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七)检查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检查参展美术品的来源地、目的地、名录、图片和介绍等是否与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一致。 |
现场检查 | 20%,每月两次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第二十二条。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许可证是否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三)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四)检查场所显著位置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检查出入口、收银台等显著位置是否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六)检查其是否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七)检查其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八)检查其互联网服务接入地址,核查其是否变更网络地址或者存在其他网络地址,如有变更是否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九)检查其场所内计算机及服务器,核查其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十)检查其是否在8时至24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一)检查其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是否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 (十二)检查其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 (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制止、报告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20%,每月两次 |
6 | 互联网文化单位日常检查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 互联网文化单位 |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是否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等,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检查其是否持有国务院信息产业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核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 (四)检查其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五)检查其经营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其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文号; (六)检查其是否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者其他明令禁止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七)检查其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八)检查其是否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满60日; (九)检查其发现登载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后是否停止违法行为,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十)检查其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日常检查,除第二十三条第(六)、(七)、(八)、(九)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在设立后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是否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行政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备案编号(ICP备案号); (三)检查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是否发生变更,是否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对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除第二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其是否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网络音乐且损害公共利益; (二)检查其经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是否在授权期内,授权期满后是否重新办理进口手续; (三)检查其是否转授权已经批准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是否在转授权行为发生后2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 |
现场检查 | 20%,每月两次 |
7 | 出版物印刷企业日常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 出版物印刷企业 |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和悬挂《印刷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 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三)检查其是否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四)检查其是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五)检查其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是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 (六)检查其是否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 (七)检查其是否盗印他人出版物; (八)检查其是否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九)检查其是否征订、销售出版物; (十)检查其是否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十一)检查其是否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现场检查 | 20%,每月两次 |
8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印刷企业日常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印刷企业 |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和悬挂《印刷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是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三)检查其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是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是否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四)检查其是否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 (五)检查其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是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是否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六)检查其是否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
现场检查 | 20%,每月两次 |
9 |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个人日常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个人 |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和悬挂《印刷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是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 (三)检查其是否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 (三)检查其是否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四)检查其是否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五)检查其是否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六)检查其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是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是否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七)检查其是否超范围经营; (八)检查其是否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
现场检查 | 20%,每月两次 |
10 | 出版物发行单位日常检查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 出版物发行单位 |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和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是否发行非法出版物或违禁出版物; (三)检查其是否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检查其是否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 (五)检查其能否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六)检查其是否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七)检查其是否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八)检查其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 |
现场检查 | 20%,每月两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