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06/202105-00021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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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商贸、海关、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2021-05-05 | 发布时间: | 2021-05-05 12:51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 ||
审核人: | 初审:关海蒙     复审:李萍    终审: 余峰 |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本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五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