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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62/202104-0001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卫生、体育、医疗,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4-13 16:25
号: 埇卫监督〔2021〕3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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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表时间:2021-04-13 16:25 责任编辑: 卫生健康委员会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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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埇卫监督〔2021〕3号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区管民营医疗机构:

为全面落实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轮督查精神,为配合做好督查期间医疗卫生机构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医疗行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按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26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医秘〔2020〕14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埇桥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改善我区城乡环境卫生,提升城乡文明程度。决定在全区医疗机构率先实施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区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将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行落实。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定期对单位内部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二、认真组织,加快落实

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等8部委《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处理。

(一)明确分类类别

将医疗机构内部产生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餐厨)垃圾、资源垃圾和一般垃圾四类。

1.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厨余(餐厨)垃圾。一是餐厨垃圾。主要包括食堂、办公楼等区域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二是尾菜。主要包括食堂、办公楼等区域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花卉等易腐性垃圾。

3.资源垃圾。主要包括办公区域产生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以及病房区域内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4.一般垃圾。主要包括废弃卫生纸、餐巾纸、烟头、一次性废弃餐具等不可回收的垃圾。

(二)明确分类投放要求

1.有害垃圾。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安全、便利、快捷的原则,集中或定点设立收集容器对有害垃圾进行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2.厨余(餐厨)垃圾。医疗机构应当在单位食堂、办公区域等厨余(餐厨)垃圾产生区域设置收集容器单独投放,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存放。

3.资源垃圾。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资源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配置收集容器和设置临时暂存点,定点投放和暂存,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做到标识明显。

4.一般垃圾。保持原方式不变。

(三)明确分类处置要求

1.有害垃圾。根据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垃圾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或者暂存至一定量后,由宿州德邦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和安徽灵春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在回收资源垃圾的同时称重计量后免费一并带走。

2.厨余(餐厨)垃圾。医疗机构食堂及办公区域产生的尾菜与所在辖区乡镇、街道签订收运协议,统一进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尾菜、厨余垃圾减量台账;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采用生物转化有机肥等技术就地处置厨余(餐厨)垃圾。

3.资源垃圾。与安徽灵春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签订收运协议进行统一收运,由专业人员上门回收,建立资源垃圾分类减量台账。资源垃圾回收单位向利用单位提供输液瓶(袋)类资源垃圾时,应当说明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确保可追溯。资源垃圾利用单位利用这类资源垃圾时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四)明确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

1.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

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按照医疗废物处理。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

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展板、电子屏、宣传栏等加大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医务工作者、保洁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二)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8月底前务必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配备标识规范、颜色统一的四分类收集容器,建立生活垃圾四分类体系和分类减量台账。

(三)务实创新,依法治理。坚持目标、问题和效果导向,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经济与行政手段相并重的垃圾分类共治机制.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全程分类体系。

(四)区卫健委、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将对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区管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门诊部)医疗美容机构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完成情况,具体完成时间为2021年10月底,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杜绝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将医疗废物丢弃在城市生活垃圾箱等严重违法违规现象,发现一例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不按时、不按规定推进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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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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