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762/202207-00038 | 信息分类: | 基层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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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公告,卫生、体育、医疗,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发布时间: | 2024-12-13 08:38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沱河镇卫生院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目录 | ||
审核人: | 初审:孟婉     复审:宋晓舒    终审: 李际 |
序号 | 一级
目录 |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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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 |
1 | 服务时间 | 门诊服务时间(含节假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出诊时间预约电话0557-2330120 | |
2 | 专业介绍 | 沱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一所集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为一体的公益性医疗机构,服务任务4万人,下辖春光、宿东、韩池孜、泰康四个社区,现有职工44人,执业医师,设置全科、预防、孕管保健、儿童保健、化验室、中医科、预防接种、公共卫生等科室。
全科医疗科:(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4)转诊服务。(5)康复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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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预约诊疗 | 辖区内居民患者想所属团队家庭医生提前(电话或微信)预约,根据医生安排时间前来就诊 | |
4 | 医保服务 | 埇桥区医保(缴费地在埇桥区的患者)
城镇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已单位形式购买 城乡居民:含城乡居民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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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就诊须知 | 就诊流程:预检分诊——患者到相应诊室就诊——医生问诊、体检、开具相应检查单——辅助检查科室——返回门诊——需门诊治疗的开口服药;需住院治疗的开住院卡、办理入院手续。 | |
6 | 住院须知 | 目前只支持线下办理住院,请携带身份证、医嘱单等证明至收款室办理住院手续;普通住院需要保证期间在床,中医单病种及日间病床人员不需要一直在床 | |
7 | 分级诊疗 | 与本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综合或专科医院名称;医共体上级医院:宿州市立医院
前来就医患者需向上级医院转诊时,在进行社区家庭医生签约后,携带身份证至所在团队办理转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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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服务流程 | 门诊、 急诊服务流程和便民服务措施及流程门诊服务流程:
①挂号:免挂号费,出示身份证、医保保卡、到预检分诊台登记后由护士测量生命体征。 ②就诊(按先后顺序) :到相应诊疗科室就诊,医师将根据您的情况诊,开具检查单、处方等; ③付费:凭身份证、医保卡、检查单、处方等到收费处付费;如需住院,直接在收费处办理住院手续; ④取药:到西药房取药; ⑤如无需注射,取药后可离院;如需注射,取药后到门诊输液大厅; 急诊服务流程:急诊开放绿色通道,患者经过紧急处置后,视情况进行转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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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交通导引 | 中心地址:道东大街57号 宿州15、1路公交车曙光站下往北1公里向右500米 | |
10 | 咨询服务 | 咨询电话:0557-2330120
投诉电话:0557-2330121 区卫健委纪检组 :0557-3059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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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机构人员 | 机构信息 |
机构名称:宿州市埇桥区沱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道东大街57号 诊疗科目: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妇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预防保健科 法定代表人:高翔 主要负责人:高翔 登记号:211140342201610143 有效期限:2017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 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2486023359G |
人员识别 | 中心在岗职工共42人,在编32人(医师人数17人,护士9人,医技5人),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15人,初级职称14人,管理岗2人,聘用人员10人。 | ||
12 | 准入许可 | 设备准入 | / |
13 | 医疗价格 | 服务价格 |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标准等信息:已在院内大厅墙壁公开 |
药品耗材 |
药品、医用耗材品规及价格等信息:已在院内大厅墙壁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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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环境导引 | 交通导引 | 中心地址:道东大街57号 宿州15、1路公交车曙光站下往北1公里向右500米 |
院内提供非机动车停车场,请按线停放;无机动车停车场 | |||
内部导引 | 各科室(部门)的名称、位置及指引标识、急诊"绿色通道"指引标识等:以设置医院布局图、指示牌等形式公开 | ||
公卫措施 | 公共卫生预防控制相关信息,落实政府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关信息等 | ||
安全警示 | 服务场所安全(防火、防盗、安检等)警示标识及危险提示标志等 | ||
应急指引 | 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和安全通道路线、指引标牌、路线等 | ||
15 | 诊疗服务 | 服务时间 | 门诊服务时间(含节假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出诊时间预约电话:0557-2330120 |
专业介绍 | 全科医疗科、妇产科、医学检验科、预防保健科、中医科、儿童保健等 | ||
就诊须知 | 所有前来中心就诊请携带身份证 | ||
住院须知 | 目前只支持线下办理住院,请携带身份证、医嘱单等证明至收款室办理住院手续;普通住院需要保证期间在床,中医单病种及日间病床人员不需要一直在床 | ||
预约诊疗 | 目前只支持线下挂号就医,急诊患者视情况转诊 | ||
检验检查 | 医师诊断→开检查内容、项目→缴费,到化验室进行检查,化验检查上午11时出报告,急诊半小时出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特殊项目视情况而定。 | ||
分级诊疗 | 1.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医疗机构名称
1)宿州市立医院 2)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2.向上级医院转诊及接收上级医院向本院转诊的服务内容、机构、流程、联系方式等 3.医联体及县域医共体业务合作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专家介绍、服务内容、流程、联系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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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 |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流程、收费等:心电图开通了远程会诊服务是宿州市立医院进行会诊 | ||
服务内容 | 中心设有全科医疗科、妇产科、医学检验科、预防保健科、中医科、妇女保健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有健康档案、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老年人健康服务、传染病、肺结核、孕产妇、儿管、计免等14项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有老年包、慢高危、高血压、糖尿病等7种包型,家庭医生签约有4个团队,负责4个社区。 | ||
服务范围 | 我中心服务人口40000余人,包括四个居委会:宿东社区、春光社区、韩池孜社区、泰康社区 | ||
服务流程 | 目前只支持线下办理住院,请携带身份证、医嘱单等证明至收款室办理住院手续;普通住院需要保证期间在床,中医单病种及日间病床人员不需要一直在床 | ||
16 | 行风投诉 | 招标采购 | 严格执行埇桥区卫健委就关于医疗机构招投标药品、器械、物资采购标准 |
行风建设 | 行风建设及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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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业自查 |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等: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主动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校验及有效期延续。
二、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主要负责人、类别、规模、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不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对外出租、承包科室。 三、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四、严格按上级要求及物价部门的标准收费,在医院显目处公示收费标准。 五、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不刊登、播发、张贴非法医疗广告。 六、加强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打击力度,对本院及各村诊所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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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秩序 | 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要求,对各类伤医、闹医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果断处置,当场查证,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果断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二)依法惩处聚众滋事等扰序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坚决果断依法制止,对挑头和主要人员要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严肃查处,对其他聚集人员要加强教育,并对其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掌握。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守住法律底线,坚决不得纵容以闹取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医院及周边巡逻防控。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医院,加强医院及周边的秩序维护工作,要进一步调整警力部署,加大公开力量的震慑力度。警力相对薄弱的基层公安机关应发动治安积极分子、医院周边商贩等群防群治力量加强对医院的巡逻守护,切实维护医院周边秩序,及时发现问题隐患,为医院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切实提高涉医事件现场处置能力 (一)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涉医事件的早介入、早处理。发生伤医、扰序等涉医事件,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要靠前指挥,采取果断措施,保护医务人员和事发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对威胁、恐吓、侮辱医务人员的,要坚决依法制止,并迅速报警;对“医闹”等聚众滋事的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效制止犯罪活动,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二)健全警医联动机制。医疗机构内部发生伤医、扰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在做好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警,提供现场准确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报警时应当讲清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情况。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迅速控制现场局势,防止事态激化,警力相对薄弱的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边出警边向上级请求警力支援。负责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负责同志要将处置情况和可能采取的处理意见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对医务人员的宣传解释和情绪安抚工作。 (三)及时做好医疗纠纷调处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引导依法处理纠纷,同时宣传国家关于处理涉医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介入医疗纠纷处理,通过耐心细致地疏导,引导当事人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患方明确拒绝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或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协助患方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三、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一)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完善医疗机构安全防范机制,强化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落实医院的安全防范主体责任,根据需要组建应急处置队伍,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院,特别是区县级医院、社区卫生院以及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集中力量针对薄弱环节和重点科室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落实重点防范,进一步完善医院安全保卫制度,提高医院自身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 (二)加强重点区域工作巡查。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急诊进行巡视,发现医疗投诉或患者不满意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于有过激行为的,应当及时引导到专门场所进行处理。医疗机构要严格出入口的管理,切实加强诊室、病房的人员管理,防止无关人员出入诊疗、住院区域。要重点加强急诊、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急诊科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在急诊区域进行24小时安全巡查。 (三)加强重点人群安全防范。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遇有酒后就诊、有滋事或暴力倾向的非急重患者,应第一时间通知保卫部门,同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员的梳理掌握,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或扬言报复医务人员的患者及家属群体,要列出清单,重点关注,向公安机关报告。一旦发现此类人员出现在医疗机构,要由保卫人员盯紧看牢,防止其制造事端,造成危害后果。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 (一)深入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大型医院全面开展预约诊疗服务,通过现场预约、复诊预约以及网络、电话预约等形式,严格落实实名制预约挂号制度,加强号源、床位等医疗资源管理,维护公平就医秩序。 (二)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完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规范诊疗服务,完善质控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医疗机构排查医疗质量安全隐患。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危重症患者诊疗预案和应对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重点提高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强化产科、新生儿科等重点科室风险控制。 五、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及信息沟通工作 (一)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涉医案事件信息发布预案,指定专职部门、专人接待媒体。对于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医疗机构要做好舆论应对,及时发声、澄清事实。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涉医案事件,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发布信息。对于恶意炒作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典型案件集中曝光,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二)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医疗机构发生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其中,涉及死亡、重伤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综治组织,并在12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大涉医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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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途径 | 一楼大厅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 | ||
纠纷处理 | 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以及相关部门(如医调委)地点、联系方式等:
投诉纠纷处理地点 :四楼党员活动室 投诉电话:0557-2330121 区卫健委纪检组 :0557-3059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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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科普健教 | 健康科普 | 中心各诊室、健康教育室,咨询服务时间为工作日内。 |
健康教育 | 开展健康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的时间、内容、 地点:每月开展一次 ,根据健康内容开展地点在中心或社区居委会等。 | ||
患者健康教育制度及流程等:
一、医务人员在提供诊疗服务时,应提供适宜的健康宣教服务。 二、健康教育应在评估患者及家属需求的基础上,由医务人员、患者、家属共同完成。 三、各科室及门诊应根据科室医疗特色、患者需要,制定健康教育宣传栏或宣传册,定期以各种形式向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指导。 四、对住院患者开展健康教育覆盖率应达100%。 五、医务人员应熟悉本专科相关健康教育内容。 六、每月召开一次工休座谈会,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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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控烟制度和管理办法
一、中心各部门、各科室都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沱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无烟单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制度,每一位员工要从“我”做起,尤其是各级领导,要起到表率作用,做到不抽烟或积极戒烟。 二、中心成立控烟领导小组,下设控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各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成立以科室负责人为组长,护士长和一名控烟骨干为组员的控烟管理小组,根据中心工作计划开展控烟管理工作,在病区内以及病区门前进行监督和劝阻吸烟者。 四、中心内所有室内场所,包括候诊区、治疗区、病房、检查室、手术室、实验室、示教室、医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行政后勤各部门,以及有天花板的大厅、走廊、楼梯、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吸烟者只能在设有吸烟标志的室外吸烟区吸烟。 五、中心职工应大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使中心吸烟人数逐年下降,中心职工不得在病人面前吸烟,不得穿着工作服在室外吸烟区吸烟。 六、中心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和赞助活动。 七、禁烟场所必须设置禁烟标志,不得摆设烟具以及与烟草有关的物品。 八、门诊和住院须知中有禁止吸烟的内容并放入患者病历。 九、每位中心职工都要成为控烟工作的宣传员和监督员,如在非吸烟区发现吸烟者,应大胆管理,耐心劝阻,坚决制止。 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与戒烟方法的介绍讲座,新员工上岗前安排禁烟教育培训。 十一、本制度由中心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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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便民服务 | 咨询服务 | 大厅设有导医台及志愿者服务台 |
特殊人群 | 收款室、药房、医保办、化验室均设有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优先服务窗口 | ||
收费查询 | / | ||
医保服务 | 医保支付、报销流程、地点、导引等:职工医保根据医保卡或电子医保APP有效扣除卡内资金结算、城镇居民医保
新农合门诊患者根据处方限额现交现报,每天上线报销金额为40元,住院患者由主治医生开具出院后到结算处办理出院后到医保科携带身份证及医保卡给予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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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病历 | 病历复印的流程、地点、导引路线和收费说明等:
为了保护患者隐私,申请人复印病历请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驾驶证等)。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或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或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或患者本人签字的委托书(指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名、时间)。 3、无有效身份证明,需由住管辖区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并在照片上加盖派出所公章。 4、患者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5、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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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 | ||
19 | 监督保障 | 公开制度 | 中心公开制度由主任负责制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在党、务政务、财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
人员保障 | 姓名:高翔 职务:中心主任 电话:13085577963 | ||
工作推进 | 每月由中心办定期召开信息公开座谈会,公开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自查自纠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