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762/202401-00037 | 信息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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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卫生、体育、医疗,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发布时间: | 2024-12-20 10:1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行政许可服务办事指南 | ||
审核人: | 初审:闻修远     复审:宋晓舒    终审: 李际 |
一、项目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二、审批类型:即办件
三、受理机构: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3日修正)第六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手术,必须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五、办理条件
(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六、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有关医护人员资格、执业证书复印件;
5.母婴保健房屋平面图;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7.相关科室仪器设备清单;
8.可行性报告。
七、审批流程
宿州市埇桥区妇幼保健站: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埇桥分厅,直接在网上提交申请,也可到区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申请材料,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窗口办理出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3.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4.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在收到其提交申请材料当面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委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委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委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依法改正。 4.我委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委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委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委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委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委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委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委对申请人取得我委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二、数量限制:无
十三、决定证件: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十四、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五、年检要求:无
十六、服务电话:0557-3045897
十七、监督电话:0557-3026118
十八、办理地点: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区卫健委综合窗口
十九、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www.ah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