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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62/202401-00041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内容分类: 其他,卫生、体育、医疗,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01-12  发布时间: 2024-01-12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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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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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3版)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表时间:2024-01-12 10:51 责任编辑: 卫生健康委员会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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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3版)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行政许可服务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204 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第 48 项:饮用水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卫生健康 令第 31 号)第四条 、第七条。

五、申报条件

1.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五、六、七条规定;

2.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六条等规定;

4.水质检验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的要求。

六、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3.供水管理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卫生管理组织;

5.卫生管理制度;

6.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

7.供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8.制水工艺流程图;

9.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净水剂、消毒剂)名称、规格、用量、检验合格证或卫生许可批件;

10.具备水质卫生质量检验条件(检验室平面布置图、主要检验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证书、自检项 目及检验结果报告单。不具备水质卫生质量检验条件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委托经计量认证检验合格 的检验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进行检验。二次供水单位的无需提供);

11.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1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13.水质全分析检测报告。

注:申请二次供水单位还需提供二次供水卫生技术档案和清洗消毒情况(清洗操作规程、清洗消毒记录)

七、审批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根据实际情况,由行政审批科统一组织赴现场审查核实检测。   

3决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分管领导根据现场审查核实检测结果,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准予或不准予许可行政许可决定和核发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4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卫生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897

十六、监督电话: 0557-3046004

十七、办理地点: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卫健委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许可服务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2.《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 8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 8 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细则》(卫生部 80 号令)第二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附件2目录序号第49;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国发〔2014〕27 号)附件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 31 项)第 23 项;

5.《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五、申报条件

区管权限(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

六、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7.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9.营业前消防安全检验合格证明。

注: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七、审批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由行政审批科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审查内容,从区监督所抽取专家成员,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办公会,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决定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4.办结(送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审查验收公示除外)

九、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十五、联系电话:0557-3045897

十六、监督电话:0557-3046004

十七、办理地点: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卫健委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行政许可服务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宿州市埇桥区卫健委

四、设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五、申报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备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六)放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仅限大型医用设备);

3、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由取得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正本(影印件)、副本(复印件);

5、建设项目放射性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

6、预评价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中/高能加速器以及进口放射治疗装置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预评价报告表不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放射性危害预评价报告书修改说明(仅限于专家提出修改意见的预评价报告书);

8、中/高能加速器以及进口放射治疗装置等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七、审批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区卫健委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可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2.审查:由行政审批科统一组织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区卫健委分管领导根据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区卫健委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预评价报告书(表)》,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    《预评价报告书(表)》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年检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897

十六、监督电话: 0557-3046004

十七、办理地点: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yongqiao.ahszxz.gov.cn/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服务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卫生验收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设定依据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

第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

五、申报条件

放射诊疗最高级别为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并形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已竣工。

六、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审批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送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可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2.审查:由行政审批科统一组织赴现场审查核实。   

3决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分管领导根据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意见。

4.办结(送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制作《验收合格报告》,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对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    《验收合格报告》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897

十六、监督电话: 0557-3046004

十七、办理地点: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卫健委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服务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埇桥区卫生健康

四、设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经审核合格,作出批准;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作出批准。

(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不满100张床位的康复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二、三级中医、中西结合医院,二、三级专科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省级专科防治院(所、站),10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由省卫生厅承接,列入“省管权限的医疗机构许可审批”项目)。

5.《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五、申报条件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设计图;

(四)人员资质证书。

七、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窗口审查→医政股现场勘察→卫健委决定→ 窗口发证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无

十二、决定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897

十六、监督电话: 0557-3046004

十七、办理地点: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yongqiao.ahszxz.gov.cn/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行政许可服务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设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五、申报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以外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

六、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5.消防验收合格材料、环保验收合格材料

6.资产评估报告

7.选址报告

8.设置可行性报告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表,科室设置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11.医疗机构人员名册、主要设备清单

12.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13.申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需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审批流程

卫健委政务服务窗口: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埇桥分厅,直接在网上提交申请,也可到区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经委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签署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4.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无

十二、决定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1年1次校验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897

十六、监督电话:0557-3046004

十七、办理地点: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区卫健委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www.ahzwfw.gov.cn/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行政许可服务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二、审批类型:即办件

三、受理机构: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3日修正)第六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手术,必须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五、办理条件

(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六、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有关医护人员资格、执业证书复印件;

5.母婴保健房屋平面图;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7.相关科室仪器设备清单;

8.可行性报告。

七、审批流程

宿州市埇桥区妇幼保健站: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埇桥分厅,直接在网上提交申请,也可到区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申请材料,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窗口办理出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3.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4.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在收到其提交申请材料当面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委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委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委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依法改正。 4.我委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委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委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委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委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委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委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委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委对申请人取得我委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二、数量限制:无

十三、决定证件: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十四、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五、年检要求:无

十六、服务电话:0557-3045897

十七、监督电话:0557-3026118

十八、办理地点: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区卫健委综合窗口

十九、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www.ahzwfw.gov.cn/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服务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二、审批类型:即办件

三、受理机构: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3日修正)第七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助产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和助产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五、办理条件

1.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2.取得医师或护士资格证和执业证;

3.申请终止妊娠、结扎手术项目的医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4.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主检医师必须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5.经过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并合格(考核内容包括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基础理论和技术操作)。

六、申报材料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

2. 学历证书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 ;

3. 医师执业证电子或纸质(电子件1份或原件1份);

七、审批流程

宿州市埇桥区妇幼保健站: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埇桥分厅,直接在网上提交申请,也可到区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申请材料,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窗口办理出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3.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4.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无

十二、决定证件: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无

十五、服务电话:0557-3045897

十六、监督电话:0557-3026118

十七、办理地点: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区卫健委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www.ahzwfw.gov.cn/

《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服务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二、审批类型:即办件

三、受理机构: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

四、设定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附件6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10,将除省属医疗机构外的护士变更注册、护士延续注册下放市、县卫生主管部门,护士执业注册的首次注册继续由省级卫生部门承担。

五、申报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六、申报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7.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9.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注:办理护士集体注册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七、审批流程

卫健委政务服务窗口: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埇桥分厅,直接在网上提交申请,也可到区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申请材料,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窗口办理出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3.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4.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  《护士执业证书》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897

十六、监督电话: 0557-3026118

十七、办理地点: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区卫健委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www.ahzwfw.gov.cn/

《乡村医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服务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乡村医师执业注册

二、审批类型:即办件

三、受理机构: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五、申请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六、申报材料

1.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 近6个月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3张 ;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拟执业机构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七、审批流程

卫健委政务服务窗口: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埇桥分厅,直接在网上提交申请,也可到区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申请材料,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窗口办理出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3.决定: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4.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无

十二、决定证件:《医师执业证书》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无

十五、服务电话:0557-3045897

十六、监督电话:0557-3026118

十七、办理地点: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区卫健委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www.ahzwfw.gov.cn/

《医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服务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医师执业注册

二、审批类型:即办件

三、受理机构: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五、申请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六、申报材料   

1.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2张 ;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健康体检表;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七、审批流程

委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审查、办结、发证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无

十二、决定证件:《医师执业证书》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无

十五、服务电话 0557-3045897   

十六、监督电话 0557-3026118

十七、办理地点: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卫健委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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