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1762/202411-00019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
| 内容分类: | 公告,卫生、体育、医疗,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成文日期: | 2024-11-01 | 发布时间: | 2024-11-01 14:46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 ||
| 审核人: | 初审:毛似军     复审:宋晓舒    终审: 李际 | ||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 宿州市埇桥区凤鸣路与子骞路交叉口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 王驰 ,职务: 主任
受委托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宿州市埇桥区卫生监督所)
地址: 宿州市埇桥区凤鸣路与子骞路交叉口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 邵中伟 ,职务: 主任
为规范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单位)委托 宿州市埇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委托单位) 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区域
埇桥区
二、委托执法权事项(见附件)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执法区域内按照第二条规定的范围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执法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组织或个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以委托执法机关名义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文书,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对受委托单位依法予以追究。
3、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委托的行政权力依据、执法流程、自由裁量基准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等。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报送委托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2、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5、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规范化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 2024 年 11月1日至 2027年 10月 31 日止。
六、其他
(一)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备案一份;
(二)委托书电子档需同步挂在委托机关、受委托执法组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024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