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711/202507-00016 | 信息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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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公告,卫生、体育、医疗,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07-08 | 发布时间: | 2025-07-08 14:38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卫生健康系统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审核人: | 初审:毛似军     复审:宋晓舒    终审: 李际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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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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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公共场所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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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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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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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和 放射卫生监督执法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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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 第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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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55号)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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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学校、托幼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2.《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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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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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医疗美容、母婴保健) |
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 第 35 号)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4.《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53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 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85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7.《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89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8.《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9.《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10.《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84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1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92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12.《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64号)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13.《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 第12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5.《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6.《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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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的监督检查、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医疗卫生机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4.《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05号)第十五条 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3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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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监督检查 |
对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依据二十三条,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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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执法 |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
医疗卫生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37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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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控制 |
医疗卫生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2.《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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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
医疗卫生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4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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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 |
医疗卫生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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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四、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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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检查 |
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四条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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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4.《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05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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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的监督检查 |
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4.《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05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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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3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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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两非”行为的查处 |
医疗机构对B超、文书等的管理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卫计委9号令);《关于印发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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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进行B超鉴定胎儿性别或终止妊娠行为的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卫计委9号令);《关于印发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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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疗卫生机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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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
生物安全实验室活动管理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五章;《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九条;《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和第五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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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五章;《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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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运证管理执行情况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条及第十二条;《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安徽省卫生厅皖卫科【2006】28号关于贯彻《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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