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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LB02501060220101100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09-20  发布时间: 2010-09-20 16:24
号: 埇审办〔2010〕83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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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发表时间:2010-09-20 16:2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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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审办〔201083

 

 

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审计项目

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投资中心、经责局、各分局

现将《宿州市桥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审计 项目 审理 办法                 

 抄送:宿州市审计局                      

 局内分送:局领导(1),存(2)。                 

 宿州市桥区审计局          2010917日印发  

                          共印6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规范审理行为,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局各股室、投资中心、经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业务部门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审理,是指综合法规股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项目的审理一般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  审计项目审理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需要提前或现场审理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综合法规股可以安排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审计人员应当重点对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提出明确复核意见,出具《审计组复核意见书》,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一) 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调查了解是否充分;

(二) 对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是否体现在审计实施方案中;

(三) 是否实现了具体审计目标;

(四) 审计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五) 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 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移送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是否恰当;

(七) 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对于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批准前复核;对于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复核。

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填写《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必要时,应该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未在法定时间10日内反馈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在《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中注明。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后3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三)审计实施方案;

(四)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复核,提出明确复核意见,出具《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三)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移送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

(五)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七)审计中发现涉及信息系统重大问题的,应当征求计算机审计部门的意见。

业务部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在此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

第十条  业务部门完成上述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综合法规股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和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代拟的审计机关结果类文书;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综合法规股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有效性。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得以真实、完整地记录;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四)审计结果类文书格式是否规范;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移送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是否恰当。

(五)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由综合法规股组织召开审理会议,审理会议由综合法规股负责人主持,审计专家组相关人员、综合法规股审理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项目所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相关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并形成审理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根据审理会议集体研究形成的审理意见,出具《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应当区别审理发现的不同情形明确下列意见: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种问题的,应当先要求业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充、完善;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当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种问题的,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督促业务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填写《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并根据《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修改相关审计结果类文书;无法采纳的应当在《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中说明具体原因。

业务部门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和《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应当及时提交综合法规股,形成审计项目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综合法规股审理审计项目应当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业务部门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遇项目重大、情况复杂或者审理任务过于集中等特殊情形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业务部门应当按照综合法规股要求及时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并报送局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综合法规股应当向审计业务会议汇报有关项目的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综合法规股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二十一条  综合法规股及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人员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的审理结果应当作为对审计项目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桥区审计局综合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11执行。所列条款与审计署即将发布的审计准则不一致的,将作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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