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B023/201707-00045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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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7-02-23 | 发布时间: | 2017-02-23 17:06 |
文号: | 埇审综〔2017〕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项目台账统计工作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各股(室)、投资中心、经责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审计项目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便于领导更详实地了解具体审计成果,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出具审计报告的一般程序审计项目,应在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由审计组按附表方式填报项目台账,并由审计组组长签字后将附表1、2、3于每月18日之前送至综合法规股(含电子版),由综合法规股汇总上报市局。
附表:
1.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录入表
2.经济责任、预算执行项目批量录入表
3.项目移送处理情况批量录入表
4.经济责任、预算执行项目批量录入明细指标类别
5.重要填报指标解释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
2017年2月21日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 2017年2月21日印发
附表1:
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录入表
审计通知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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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通知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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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移送处理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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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移送处理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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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征求意见稿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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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征求意见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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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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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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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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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审计报告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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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审计建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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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纳审计建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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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审计信息(审计专题、综合性报告、信息简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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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级领导批示采用审计信息(类别同上)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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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移送案件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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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移送涉案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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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移送案件涉案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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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附表2、3、4,见附件;
附表5:
重要填报指标解释
1.违规金额:对于审计项目,系指在审计决定书中确定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审计机关作出下列处理处罚决定的行为金额:(1)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2)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3)限期退还违法所得;(4)罚款;(5)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审计调查项目,系指在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确定的,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审计调查后,被调查单位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收入,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和违法所得等行为金额,不包括管理不规范金额和损失浪费金额。
(1)违规改变资金用途:系指违规金额中,被审计(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截留、挤占并挪作他用的款项。
(2)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系指违规金额中,通过弄虚作假报计划、事项、结算、决算等形式套取、冒领、骗取资金的行为金额。
(3)账外资产:系指违规金额中,被审计(调查)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或在财务报告中反映的资金、资产额,其中含私存私放金额。
(4)未按规定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系指违规金额中,被审计(调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及时足额征收、缴纳的财政收入,但没有(及时)足额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2.管理不规范金额:对于审计项目,系指在审计报告中确定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预算和项目管理行为不规范,或者虽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但情节轻微,审计机关未作出收缴款项、限期退还、罚没等处理处罚决定的行为金额,不包括违规金额和损失浪费金额。
对于审计调查项目,系指在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确定的,被调查单位的财务、预算和项目管理行为不规范,或者虽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但情节轻微的行为金额,不包括违规金额和损失浪费金额。
3.损失浪费:系指在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确定的,被审计(调查)单位由于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等行为造成的亏损、效益下降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失浪费金额。包括金融审计中,移送到有关部门的进一步查处的骗取银行贷款的金额。
4.损益(收支)不实:系指被审计(调查)单位反映利润总额或收支结余的会计科目核算不真实的金额。
5.审计发现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系指审计机关在审计(调查)查出的问题中,有证据表明并可以用数值计算的被审计(调查)单位或有关单位侵害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利益的金额。具体包括征收不应该征收的费用和多征收费用,未支付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应该支付的费用等。例如少补偿征地拆迁补偿款、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少计利息、非法集资,以及挪用扶贫款、救灾救济款、保证金等。
6.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系指移送处理书确定的,被审计(调查)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违反有关法律,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审计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处理的案件(包括通过党政领导批示办理,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系指移送处理书确定的,对被审计(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事项(包括通过党政领导批示办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事项)。
7.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系指移送处理书确定的,被审计(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8.已上交财政:系指审计决定书确定的,被审计(调查)单位应上交财政金额中已入库的金额(包括以前年度欠缴的金额)。包括审计调查后被调查单位上交财政的金额。
9.已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系指审计决定书确定的,被审计(调查)单位应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的金额中实际减少的金额。包括审计调查后被调查单位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的金额。
10.已归还原渠道资金:系指审计决定书确定的,被审计(调查)单位应归还原渠道资金中实际归还的金额。包括审计调查后被调查单位归还原渠道的金额。
11.核减投资(结算)额:系指审计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后,被审计(调查)单位根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其他审计文书,实际核减的工程价款。
12.审计后挽回(避免)损失:系指通过审计,被审计(调查)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机关的建议或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实际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化解风险所避免的损失。
13.审计提出建议:系指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建议纠正函、整改建议书等审计文书中提出的审计建议数。
14.被采纳的审计建议:系指被审计(调查)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采纳、接受的审计建议数。
15.被审计单位制订整改措施:系指被审计(调查)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建议,制订的整改措施的项数。
16.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系指被审计(调查)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建议,建立和健全的规章制度的份数。
17.提交审计专题、综合性报告和信息简报:系指审计机关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的专题或综合性工作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信息、简报、动态、统计分析等的篇数。
18.被批示采用的审计专题、综合性报告和信息简报:系指被各级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批示、采用的专题或综合性工作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信息、简报、动态、统计分析的篇次。
19.经济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济责任审计后,经济责任人受到撤职、降级和其他处分的人数。
20.经济责任人被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后,经济责任人被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的人数。
21.经济责任审计中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后,经济责任人以外的人员被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的人数。
22.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系指审计机关以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