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B023/201805-00013 | 信息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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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8-04-17 | 发布时间: | 2018-04-17 09:10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文字解读:建档立卡贫困幼儿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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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日前,埇桥区教育体育局、埇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埇桥区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明确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确保国家资助资金精准使用。
幼儿资助原则及标准
(一)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800元,按学期发放。
(二)经费来源。由区级财政统筹上级及本级资金予以保障。
(三)资助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幼儿、孤儿;
2.残疾幼儿;
3.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
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幼儿;
5.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幼儿。
幼儿园内资助
各园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园内资助工作的管理,制定园内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幼儿园要按照事业收入的3%-5%足额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幼儿园园内资金要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按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将资助资金用到符合条件的幼儿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申报及审批程序
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符合资助对象条件的,均可以提出申请。
1.家长(或监护人)申请:在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幼儿园通过告家长书或幼儿园公示栏等将政府资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告知各家长,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家长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填写《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建档立卡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孤儿证、残疾证、低保证等),经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送幼儿园进行评审。
2.幼儿园评审:以幼儿园为单位成立5至7人的评审小组,根据家长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班主任意见、实际调查情况,按下达的名额认真组织评审,确定受助幼儿名单。
3.公示汇总:受助名单确定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在园内、外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进行复议,并做出答复。公示无异议后,由幼儿园统计汇总资助幼儿信息,填报《学前教育受助儿童信息登记表》,上报各乡镇学区,由各乡镇中心校、区直幼儿园、城区民办幼儿园填报《学前教育受助信息汇总表》上报区教体局审批,由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拨付。
5.各乡镇中心校、区直幼儿园、城区民办幼儿园和看护点要及时为受助幼儿建立个人台账,留存评审材料、资金发放凭证和家长签字确认材料。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中心校、城区学校要协助管理各园精准确定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各园要确保建档立卡在园幼儿及时给予资助,确保应助尽助,一个也不能少,一项也不能漏。
各幼儿园要把贫困家庭幼儿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幼儿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开展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校要加强对幼儿园资助幼儿资格的认定、资金管理、入园收费等情况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注重政策宣传。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宣传贫困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让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进村、入户,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和信息公开,深入人心。
(四)资助效果运用。未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困难幼儿资助的、出现建档立卡幼儿未资助的幼儿园,不得享受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