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B023/201708-00015 | 信息分类: | 网上政务服务 |
---|---|---|---|
内容分类: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7-08-10 | 发布时间: | 2017-08-10 16:2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的几点建议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近期,埇桥区审计局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发现部分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数额较大,有的超合同价的10%。为规范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及投资效益,确保政府资金的规范、正确使用,针对当前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现状,现提出如下建议:
1.施工合同以外的涉及投资设计变更或经济签证,应进行现场签证,不允许事后签证。
2.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的10%或金额10-100万元 ,且经建设单位报请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依据;变更或经济签证总额超过合同价的10%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需重新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预算,重新进行招投标。
3.因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工程变更或经济签证,建设单位未报请政府分管领导签批的,由政府进行约谈,并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