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0X/201911-00004 | 信息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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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时间: | 2019-09-03 15:23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转)关于宿州市埇桥区人大十届三次会议第60号建议的答复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张林民代表:
我单位对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增强居民大病保障能力的建议”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对居民健康生活的关注,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历了从无到有、住院报销比例从低到高、参保人数从少到多的发展阶段。如: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由2007年的40%-60%提高至目前的70%-90%,极大程度缓解居民看病的经济压力。
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居民参加埇桥区居民医保后可以享受很多医保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
1、住院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如有住院诊疗需求,其住院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在70%-90%之间,即不同级别的医院,报销比例不一样,目前,一级医院(指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85%-90%;二级医院(县、区级)为80%-85%;二级医院(市级)为75%-80%;三级医院为70-75%。
2、除住院报销医疗费用外,参保居民还享受其他医保待遇,如:普通门诊、慢性病补助、生育定额补助、在校生意外险、大病门诊待遇等政策。
二、大病保险
2014年9月1日,我区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居民参加了埇桥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医疗待遇,“一次交费,享受两种保险待遇”。
居民如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进入到大病保险报销的范围,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报销比例在50%-80%之间,医疗费用总额上不封顶。大病保险的实施基本解决了“一人患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
三、继续完善充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尊敬的张代表,尽管目前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本承担了参保居民大部分医疗费用,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但仍有少部分收入偏低又身患大病的参保居民难以承受起付线和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的压力,这种现象我们也注意到了,2019年6月16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7月1日起施行,大病保险政策再次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一降至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0%,这是一项普惠政策,直接减轻大病患者家庭的医疗费用支出,实实在在减轻大病患者家庭经济负担。
尊敬的张代表,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医保事业的关注,希望和您一起论证增加或调整医保政策的可行性,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居民幸福生活水平做出积极贡献。如对此回复有其它异议,请予及时提出。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埇桥区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57-370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