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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80X/202209-00031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内容分类: 其他,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其它,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22-10-13  发布时间: 2022-10-13 15:19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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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发表时间:2022-10-13 15:19 责任编辑: 埇桥审计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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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管各园区经发部门、财政部门,市有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31日


宿州市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 实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社会 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 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 专项用于引导和推动全市节能增效、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发 展、绿色低碳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 规范分配、明晰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 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工业、交通、建筑、公共机构等领域重点节能项 目。重点支持电力、建材、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节能改造,重 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城镇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 效提升,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等项目建设。

(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等领 域重点项目。循环经济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报废 汽车、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塑料等城市典型 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塑料项目等;资源综 合利用项目重点支持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 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及收储运体 系建设项目,以及农林剩余物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水资源 节约项目主要包括节约用水、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项目建设等。

(三)支持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近零能耗建筑、 近零碳排放等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

(四)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代表的节能服务业发展,重点 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示范项目等。

(五)支持基础能力建设。主要包括节能增效、生态文明建 设、循环经济发展、绿色低碳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开展的 相关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政策法规及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重大 技术及项目的咨询论证与推广、重大课题和重点改革事项的研究、 重要活动宣传,国家、省、市要求开展的其他重点工作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每年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由市发展改革 委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全社会节能相关 工作的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对已获得中央及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工作、工 程或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包含补助县区(园区)和市本级支出两个级 次,用于支持开展节能增效、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发展、绿 色低碳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相 关要求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年度申报重点和相关具体要求。

第十条 各县(区)、市管各园区的项目单位向当地发展改革 部门申报项目,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筛选、审查后报送市发展改 革委,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申报单位要对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程序 规定,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按 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及项目申报情况 统筹安排,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面 向社会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 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市本级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至相关 单位,用于支持开展节能增效、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发展、 绿色低碳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研究提出需开展 的市本级基础能力建设各项工作,合理制定购买服务采购需求, 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 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根据 购买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资金下达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科学合理确定全社会 节能专项资金规模,市财政局以年初预算的形式把资金下达至市 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当年下达的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 计划中明确的专项资金安排,拨付相关资金。各县(区)、市管各 园区以及相关单位及时将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重点项目建设、基础 能力建设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 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核准、备案、 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条件基本落实;项目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开工建设等。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基 础能力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 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内 容和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向所在县(区)、市管园区发 展改革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 务(项目事项)。有关报告由县(区)、市管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汇 总后定期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各县(区)、市管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是项目主管部 门,牵头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在项 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管园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 门按照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效果评估,组织资金使用 单位编制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参考各县(区)、市 管园区年度总结评估报告,适时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以及当年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并被查实的,收回已拨资金,将项目单位失信 行为纳入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外公示曝光。对有关单 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不 再受理该项目单位所在地下一年度此类项目申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 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宿州市全 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财建〔2012〕50号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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