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0X/202307-00011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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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财政、金融、审计、统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6 | 发布时间: | 2023-07-26 09:5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主动回应-审计知识】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环节,《规定》对此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 ||
审核人: | 初审:张涛     复审:卞田甜    终审: 张亚东 |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区别于其他类型审计的重要特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规定》强调评价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在审计评价内容方面,明确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评价。在责任界定方面,结合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列举了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等2类责任的主要情形,给领导干部划出了更加清晰的履职“红线”,提高责任界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操作性。在审计评价要求方面,强调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