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0X/202304-00018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内容分类: | 其他,财政、金融、审计、统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09 | 发布时间: | 2023-04-09 08:53 |
文号: | 埇审委办发〔2023〕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审计整改约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李勇     复审:卞田甜    终审: 张亚东 |
各镇(街道、园区),区直各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审计整改约谈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经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审计整改职责。
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
2023年4月9日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审计整改约谈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增强整改刚性约束,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及《宿州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约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约见有关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其内设部门和所属单位负责同志(以下简称“约谈对象”),指出存在问题、听取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要求的审计整改约谈(以下简称“约谈”)行为。
第二章 约谈情形和约谈准备
第三条 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
拟约谈对象为区管领导干部的,由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提出约谈建议,报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批准后实施。其他约谈对象,经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党组研究或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约谈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流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精准有效。为确保约谈客观公正、精准有效,提出约谈建议前,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相关业务股(室、中心)应当通过查阅资料、现场督查、专项调研等方式,对约谈事项进行核实确认。
第五条 经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相关股(室、中心)组织核查或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将审计整改结果进行公告或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内容不完整、与事实不符的;
(三)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时按整改要求推动主管领域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审计整改重视度不够,导致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的;
(六)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执行审计决定,推诿、敷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审计机关督促纠正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整改到位或无实质性整改进展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根据批准的约谈建议和约谈事项核实情况,拟定约谈方案,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约谈实施
第七条 对需要约谈的,由项目主审人员与项目组组长或分管领导会商讨论后,提出约谈申请,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约谈通知书送达约谈对象及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抄送相关部门单位。
约谈通知书应当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提供资料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有关整改责任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五条有关情形时应当进行约谈,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可采取如下约谈方式。
(一)存在本细则第五条(一)(二)情形的,由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相关股(室、中心)负责人约谈审计整改责任单位相关内设部门和所属单位负责同志或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二)存在本细则第五条(三)(四)(五)情形的,由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分管负责同志约谈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
(三)存在本细则第五条(六)(七)情形的,由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对于重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经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后仍存在应当约谈情形的,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应及时向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由区领导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约谈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建议。
第九条 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个别约谈、集中约谈和联合约谈方式。对同类问题需要同时约谈多个责任主体的,可以实施集中约谈。多个部门对同一责任主体进行约谈的,可以实施联合约谈。
第十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或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相关负责同志主持会议,说明约谈依据和事由,通报整改情况,指出存在问题;
(二)约谈对象说明情况,对约谈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和解释,提出下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
(三)会议主持人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四)形成约谈纪要。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负责拟定约谈纪要,纪要应当客观、完整、精炼。
第十一条 约谈工作中约谈对象应遵守以下纪律和要求:
(一)约谈对象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应提前书面请假,征得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同意后改期进行约谈;
(二)约谈对象应就约谈人提出的问题,如实陈述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约谈事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涉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可邀请宿州市埇桥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对重要整改事项的约谈,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加。
第十三条 有关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在约谈后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约谈情况及约谈后整改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约谈对象述责述廉的内容。
第十四条 约谈区管领导干部的,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情况报送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
第十五条 参加约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约谈情况。约谈事项涉密的,记录资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外,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根据需要可对外公布约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相关股(室、中心)负责跟踪检查约谈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做好约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约谈不能代替审计机关及其他主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