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0X/202312-00016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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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财政、金融、审计、统计,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0 | 发布时间: | 2024-01-10 14:04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 | ||
审核人: | 初审:张文博     复审:卞田甜    终审: 徐颖 |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
单位类别:行政机关
二、依据
(一)制止封存资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二)暂停拨付资金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