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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80X/202411-00011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内容分类: 其他,财政、金融、审计、统计,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24-11-29  发布时间: 2024-11-29 16:03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
人: 初审:卞田甜     复审:张涛    终审: 徐颖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发表时间:2024-11-29 16:03 责任编辑: 埇桥审计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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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

单位类别:行政机关

二、依据

(一)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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