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B025/201702-00089 | 信息分类: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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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2-20 | 发布时间: | 2017-02-20 18:24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埇环责改字[2017]2号)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宿州汉泰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4130000005426
组织机构代码:551844368-8
法定代表人:蒋淑玲 职务:董事长
详细地址:宿州埇桥经济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12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陪同省环保厅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建设1台4t/h燃煤锅炉,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聚丙烯盐酸吸收塔和燃煤锅炉除尘装置擅自停运,酸雾和锅炉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擅自对化工原料包装桶进行清洗。你公司对“酸雾和锅炉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问题没有异议。证据表明,你公司存在着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企业环境问题的监察通知》(皖环函[2017]110号)、《埇桥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四、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等法律后果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埇桥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埇桥区人民政府或宿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