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B025/201612-00253 | 信息分类: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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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
成文日期: | 2016-12-31 | 发布时间: | 2016-12-31 00:00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书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宿州市埇桥区家园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41302NA000104X
《动物防疫合格证》埇动防(合)字第20140034号
地址:三八街道办事处九里村周尚村民组
因你社在一级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畜禽养殖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社于2017年1月5日搬迁。逾期不搬迁,我局将报请埇桥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宿州市埇桥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