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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771121943/201812-00152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内容分类: 介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成文日期: 2018-12-24  发布时间: 2018-12-24 20:29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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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环境保护局发表时间:2018-12-24 20:29 责任编辑: 沈尊伟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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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埇桥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起草说明
区环保局
(2018年12月2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推进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18〕4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埇桥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方案》起草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试点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
2017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先行试点阶段,推进到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的新阶段。
2018年8月31日《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安徽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9月22日,省环保厅下发《关于抓紧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最迟于11月底前出台市本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视情将方案制定与实施情况纳入省级环保督察范围。2018年12月5日,宿州市出台《宿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各县区要及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
二、《方案》起草的依据及过程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区环保局及时启动了《埇桥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起草工作。在《方案》起草过程中,我局认真学习和研究了中央和省、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认真借鉴先行试点省份相关文件依据制定我区的方案(征求意见稿)。12月18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方案》初稿,首先在局内部进行专题研究讨论,提出修改建议。
三、《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在市级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做了相应修改。
  《方案》确定了五项工作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积极探索,典型示范。
  《方案》明确了四种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在工作内容部分确定了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及赔偿义务人。同时开展赔偿磋商,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不断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管理。严格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进一步充实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
  为了保障《方案》的顺利实施,区委、区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同级财政予以经费安排。并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
特别指出,区委、区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前,各有关部门按照现有的职能落实相关工作。机构改革完成后,各项职责由职能调整后的部门承接;职能不明的,由区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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