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号: 771121943/202008-00001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内容分类: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成文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8-03 16:07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领域2020年度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类)
人: 初审:     复审:    终审:

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领域2020年度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类)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发表时间:2020-08-03 16:07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领域2020年度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类)

1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污染源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2

非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非重点污染源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3

ODS类企业监督检查

ODS配额许可证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检查

ODS销售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4

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5

环境监测单位监督检查

对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及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环境监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6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情况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环评情况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1.《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

 

 

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nul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