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1121943/202012-00004 | 信息分类: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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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21:18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 ||
审核人: | 初审:张薇     复审:沈尊伟    终审: 纪中海 |
申 请 人: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
地 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高坡 职务:局 长
被申请人:张灿
住 址:埇桥区褚兰镇道庄村道庄组
案 由:强制被申请人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
对被申请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案的《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埇环罚字[2020]13号)已于2020年3月25日送达被申请人。
迄今,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五万元。
此致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相关材料15件。
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