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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771121943/202012-00022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内容分类: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4-06 21:42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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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发表时间:2021-04-06 21:42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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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提高环保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和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发布信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按有关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公开信息不得涉及秘密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市环保局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为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我局信息公开的目录、规章制度、工作规则和年度报告;

(二)协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分局)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负责我局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初步审查;

(四)检查督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分局)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分局)负责本单位、科室(分局)可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和更新。市环境信息中心做好信息公开的发布和技术支撑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原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环保信息:

(一)基础信息:环保部门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环保工作动态等信息。

(二)环境质量状况:年度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季报、月报,空气质量日报,饮用水源地水质报告等信息。

(三)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状况。

(四)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收费:排污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等情况。

(六)环境监察执法: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七)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等情况。

(八)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环保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尚未正式形成的信息;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内容根据环保形势的发展及信息公开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并及时发布。

第十二条 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宿州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拟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进行审查。审查由所在单位、科室(分局)根据职责分工呈纸质内容,由分管领导审定,分管领导不能确定的报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不能确定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各单位、科室(分局)负责对本单位、科室(分局)职责范围内可公开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编辑。

(二)可公开信息经各单位、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把关,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宿州市环保局网站、局公告栏以及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可公开信息中涉及污染减排、社会稳定和安全以及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密切相关的指标数据信息,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再通过上述途径公开。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保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一)受理。

受理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通过信函等书面形式的申请,由局办公室受理;通过市政府网上信息公开平台的申请由信息中心受理,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填写《宿州市环保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流转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和分解办理。

(二)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宿州市环保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流转单》后,在1日内对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要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三)交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办意见在2日内,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签批交由相关单位、科室(分局)具体处理。

(四)处理。相关承办单位、科室(分局)要在接到签批交办意见后,根据申请内容, 对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回复,并形成书面答复材料: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及公开途径、公开信息;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局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名称;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承办单位、科室(分局)自申请公开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局主要负责人签批,报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审核。承办单位、科室(分局)需将由单位、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答复材料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在《宿州市环保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流转单》签署审核意见后,再由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公开。重要信息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公开。

(六)答复。承办单位、科室(分局)最迟要在申请公开回复到期前2天,将《宿州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宿州市环保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流转单》及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和分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再审核的答复材料(及电子档)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向公开权利人答复。

(七)备案。答复后将由信息中心更改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申请事项的状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登记存档备案。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其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内容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第十六条 局纪检组负责对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生态环境分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归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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