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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发表时间:2021-06-08 08:22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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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生态环境厅机关、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分为公文信息和非公文信息。公文信息指机关各处室(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按规定须公开的公文;非公文信息指各处室、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按规定须公开的非公文类的信息。

一、考核对象:

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二、考核内容:

各处室、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及时、规范、准确、完整地公开政府信息。具体考核内容有: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制度(包括保密审查)、发布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本部门(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能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将应公开信息及时予以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前能否按要求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前,是否按要求严格校对,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无误。

(五)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否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要求填写信息标题、主题分类、发布文号、关键字和信息来源等信息要素。

(七)能否及时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三、计分办法

(一)机关处室和环监局计分办法:

1.基础分为100分。

(1)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工作规则健全(20分)。

①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未建立的扣10分;

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不健全的扣10分。

(2)按规定对本部门(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及时公开应公开信息(50分)。

①签发公文未加盖公文审核章的,每件扣5分;

②应公开公文加盖“不公开”章不予公开的,每件扣5分。

③签发公文加盖“公开”章而未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每件扣5分;

④公开的公文信息与签发文件不一致的,扣10分。

(3)加强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确保信息安全(20分)。

出现1次信息泄密事件的本项不得分。

(4)按要求填写信息要素(10分)。

信息报送单位、关键词不填写的每条扣1分,扣完为止。

2.加分项为:

(1)非公文类信息,每条计2分。依申请公开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的,每件加5分。

(2)及时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依法采取措施有效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的,每件加10分。

3.扣分项为:

(1)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依申请公开的扣20分。

(2)未及时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20分。

(二)事业单位计分办法:

1.基础分为100分。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健全,审核制度、工作规则完善(30分)。

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职责,部门分工及人员职责不明确的扣10分;

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缺少审核制度的扣10分;

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不健全的扣10分。

(2)本部门(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或获取的应公开信息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10分)。

①信息校对不严,出现词句错误的每次扣0.5分,扣满10分为止;

②信息审核不严,出现较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3)按规定编制信息公开年报,并及时上报(10分)。

(4)加强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确保信息安全(30分)。出现1次信息泄密事件的本项不得分。

(5)按要求填写信息要素(20分)。信息来源及关键字不填写的每条扣0.5分,扣完为止。

2.加分项:按信息公开量计分,每条计1分。

信息公开量以省政府信息公开办网站统计数据为准。

四、考核方式及表彰

(一)实行季度统计通报制

各处室、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季度进行统计,并予以通报。机关处室和环监局公文信息的审核工作由厅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处室、事业单位信息员参加,每季度进行一次。

(二)年度考核表彰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厅办公室主任为组长,各处室事业单位信息员为成员。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评选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单位”,报厅长办公会审定,以厅名义进行表彰。

在年度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起施行,2010年印发的《安徽省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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