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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771121943/202104-00052  信息分类: 行政强制
 内容分类: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4-06 08:29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人: 初审:张薇     复审:沈尊伟    终审: 刘鑫

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发表时间:2021-04-06 08:29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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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人: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

   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222

人:高    职务:局      

被申请人:王宁

    址:埇桥区南关办事处西昌路祁东新村南1栋1201室

   由:强制被申请人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

对被申请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0710日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案的《宿州市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埇环罚字[2020]53号)已于2020710日送达被申请人。

迄今,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

 

此致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相关材料16件。

 

                           宿州市桥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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