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1121943/202103-00018 | 信息分类: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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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21 | 发布时间: | 2021-03-21 09:40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埇环查扣字〔202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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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初审:张薇     复审:沈尊伟    终审: 刘鑫 |
黄军民: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21年2月8日对你位于祁县镇团结村黄庄煤矸石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堆场内大量煤矸石露天堆放,一台铲车正在作业,未采取任何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造成大气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铲车实施扣押。
扣押时间自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止。扣押的车辆存放于蕲县镇人民政府院内。
你如对本查封扣押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