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711/202503-00007 | 信息分类: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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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3-04 | 发布时间: | 2025-03-04 09:06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皖宿环(埇)查(扣)〔2025〕1号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99328443G,法定代表人:黄伦,地址: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四山村。
2025年1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宿州市环委办发布自1月16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宿州市全季酒店门前一辆沥青油撒布车准备作业,经查该车属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和询问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发现该公司沥青油加热、拌料工序在17日上午5时左右在运行。根据2025年秋冬季重点涉企应急响应减排清单,你公司未落实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停产”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5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3、2025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时沥青油加热、搅拌工序设备在运行。
4、2025年 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进一步证明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时设备生产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16日发布的《宿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应急启动的时间。
7、埇桥区2024年秋冬季重点涉气企业应急减排清单1份,证明该企业橙色预警期间执行停产管控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决定对生产线供电操控室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止),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