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71121943/202601-00003 | 信息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
| 内容分类: |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1-14 | 发布时间: | 2026-01-14 10:03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负责人解读】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赵泽华解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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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人: | 初审:尹威龙     复审:李军    终审: 岳宇 | ||
一、出台背景
一是安全保障需要: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情和人身伤害情况在元旦、春节期间等重点时段显著上升,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人员聚集的重点管控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有效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环境保护需要: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现实问题。近期,我区空气质量反弹明显,加强重点管控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是巩固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成果、保障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实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主要内容
(一)禁放区域和时间:
1.宿州市西三环路以东、北三环路以南、东三环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各街道(含金海街道、汴北新区行管会),全区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禁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2.符离镇、顺河镇、北杨寨行管区、西二铺镇、朱仙庄镇、灰古镇全域;桃园镇桃园村、大泽乡镇西寺坡村、芦岭镇沱南社区、蕲县镇蕲县村。禁放时间:12月20日至次年3月20日。
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间:管控期间全时段。
(二)各有关镇、各街道及所辖村(居)委员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街道(镇)会同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积极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居民遵守本通告。
(三)在禁放区域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无视通告规定,无证经营、非法储存、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五)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
(六)通告还公布了烟花爆竹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