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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81/201911-00012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内容分类: 其他,其它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19-10-15  发布时间: 2019-10-15 16:02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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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宿州市埇桥区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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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统计局发表时间:2019-10-15 16:0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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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桥区机关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宿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桥区区直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区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区内交通费是指区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乡镇或乡镇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区(不含区内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内地区)出差发生的区内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桥区域内出差,应优先到公车平台申请用车,申请不到公车,凭申请公车拒绝证明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到桥区各乡、镇(不含桥区内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的各街道办事处)或各乡、镇到市区开展公务活动的而发生的交通费,根据距离远近,确定不同的标准包干使用。到偏远乡镇(解集乡、时村镇、栏杆镇、褚兰镇、杨庄乡、大营镇、桃沟乡、永镇乡、支河乡、永安镇、曹村镇、芦岭镇)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标准补助;到一般乡镇(偏远乡镇除外)按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的标准补助。领取区内交通费补助后,不再按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往返车票。用公车出行开展公务活动的,不得报销区内交通费。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安徽省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五条 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外省和省内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安徽省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九条 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桥区域内出差,即经单位领导批准到桥区乡、镇(不含桥区内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的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到市区开展公务活动的,伙食费按每人50元的标准补助。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凭交纳伙食费票据(经本人签字的复印件)按定额补助标准报销伙食费;未交纳伙食费的,不予报销伙食费。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桥区域外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桥区域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的标准缴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自带车辆或由其他相关单位提供车辆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得报销、领取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领取一次;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必须提供举办单位的证明材料,住宿凭发票在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报销,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在本区内出差(市区到乡镇、乡镇到市区),原则上不予报销住宿费。确因紧急事务需要住宿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凭住宿发票报账,但不得超过我区四类会议住宿费限额标准每人每天170元。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索取“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原件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复印件经本人签字后作为报销差旅补助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并及时出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一条 区机关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写出说明,经所在单位确认和领导批准后,可按规定标准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公务用车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区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不定期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桥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审计、评审、办案、巡视、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桥区各园区开展公务活动的,参照园区所在乡镇出差标准执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101日起实行。区财政局《宿州市桥区区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伙食补助费标准(/)

 

厅级

处级及
 

旺季期间

厅级

处级及
 

上浮比例

 

1

北京

650

500

 

 

 

 

100

 

2

天津

480

380

 

 

 

 

100

 

3

河北

450

350

 

 

 

 

100

 

4

山西

480

350

 

 

 

 

100

 

5

内蒙古

460

350

 

 

 

 

100

 

6

辽宁

480

350

 

 

 

 

100

 

7

大连

490

350

7-9月(大连)

590

420

20%

100

 

8

吉林

450

350

 

 

 

 

100

 

9

黑龙江

450

350

7-9月(哈尔滨)

540

420

20%

100

 

10

上海

600

500

 

 

 

 

100

 

11

江苏

490

380

 

 

 

 

100

 

12

浙江

500

400

 

 

 

 

100

 

13

宁波

450

350

 

 

 

 

100

 

14

安徽

460

350

 

 

 

 

100

 

15

福建

480

380

 

 

 

 

100

 

16

厦门

500

400

 

 

 

 

100

 

17

江西

470

350

 

 

 

 

100

 

18

山东

480

380

 

 

 

 

100

 

19

青岛

490

380

7-9月(青岛)

590

450

20%

100

 

20

河南

480

380

 

 

 

 

100

 

21

湖北

480

350

 

 

 

 

100

 

22

湖南

450

350

 

 

 

 

100

 

23

广东

550

450

 

 

 

 

100

 

24

深圳

550

450

 

 

 

 

100

 

25

广西

470

350

 

 

 

 

100

 

26

海南

500

350

12-2月(海口)

650

450

30%

100

 

27

重庆

480

370

 

 

 

 

100

 

28

四川

470

370

 

 

 

 

100

 

29

贵州

470

370

 

 

 

 

100

 

30

云南

480

380

 

 

 

 

100

 

31

西藏

500

350

6-9月(拉萨)

750

530

50%

120

 

32

陕西

460

350

 

 

 

 

100

 

33

甘肃

470

350

 

 

 

 

100

 

34

青海

500

350

6-9月(西宁)

750

530

50%

120

 

35

宁夏

470

350

 

 

 

 

100

 

36

新疆

480

35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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