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81/202009-00028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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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15:01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统计局执法依据 | ||
审核人: | 初审:周珂     复审:张宁    终审: 张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