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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81/202303-00009  信息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内容分类: 其他,其它,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3-03-07  发布时间: 2023-03-07 14:40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关于印发《埇桥区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3版)》的通知
人: 初审:张琼     复审:张宁    终审: 郑宁

关于印发《埇桥区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3版)》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统计局发表时间:2023-03-07 14:40 责任编辑: 埇桥统计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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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埇桥区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3版)》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中心:

现将《埇桥区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3 版)》下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深入组织学习,为进一步开展好本年度双随机做好基础,确保每一项指标、每一项工作都落到实处,着力打造我区的一流营商环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统计局

                          2023年3月7日

 

 

 

宿州市埇桥区统计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落实情况。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9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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