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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81/202312-00008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其他,财政、金融、审计、统计,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3-12-15  发布时间: 2023-12-15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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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统计局发表时间:2023-12-15 11:06 责任编辑: 埇桥统计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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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为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明确公开范围,畅通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5月1日,被称为“阳光法案”的《条例》正式实施,其最大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我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

一、《条例》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信息传播方式深刻变革的今天,对政府部门的工作,人们不再满足于“知其然”,更想“知其所以然”;不再满足于当“接收者”,更想参与其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监督政策的制定执行。这就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不仅要公开决策结果,更要公开决策过程,与公众实现“互动交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与质疑,在保证经济社会政策透明、权力运行透明的同时,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为规范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制定了本《条例》。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部署、推动《条例》的落实。

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实现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消除暗箱操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坚持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二、概念及内容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三、主要特征

行政性——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一方面,政府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政府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与政府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没有行政权力,就没有我们所说的公共信息,也就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有时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性贯穿始终。

权利性——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政府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公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公民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所以说,公众需要什么信息,政府就要提供什么信息,只有这样,相应的宪法上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公民个人根据宪法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例外性——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政府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当政府信息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公开会影响国家的利益时,其公开就会受到严格禁止,并通过《保密法》予以严格规制。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规定,并且,由于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难以一一列举,因而,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为了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国内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从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各行政机关要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局队作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须公开重点内容有: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例、数量、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标准和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是确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作用。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答复方式和时限要求,《条例》也作了规定。

三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这是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普遍采取的做法。《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条例》在设定具体制度时充分考虑不同社会群体平等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在对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范、严格约束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各地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采用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三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四是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五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六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

公开政府信息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形式,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为此,《条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一是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定期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调查处理;五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条例》还对违反相关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应有之举,是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树立行政机关透明、开放、清廉的良好形象,加快国际化、市场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但在当前政府部门实际运行过程中,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重视程度有待提高。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政府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取得大的突破。

在很多政府人员看来,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

2、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阻碍信息畅通的误区。当前,在确保政务信息畅通中还存在着三个误区,误区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误区二,重形式轻内容,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很多公众迫切需要掌握、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获取难。此外,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缺少对信息的整理,在大量的信息中,公众想要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很困难。还有一些政府网站成了内部网,公布的都是政府内部各处室之间的工作动态。误区三,重公开而轻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信息的简单发布。

3、政府信息公开上存在一些盲区。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政府社会管理水平提高的重大进步,但是一些“信息”是否公开仍处于“盲区”。如会议记录、领导批示、人事财务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等。特别是会否“危及社会稳定”已成为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的最大保护伞。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余都可公开。但第八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此类信息公开尺度如何把握是个难题。

4、政务公开手段落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手段大多限于宣传条幅、公告栏、公告手册等,运用网站公布的政务信息比重依然较小,运用新闻媒体公布的政务信息更是微乎其微。致使群众和企业获得政务信息的渠道不畅,有些已公开事项不能收到预期效果。

5、部分单位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容简单、流于形式的现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该既包括行政事务办理的结果又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目前有关部门信息公开的形式普遍比较单一。有的单位只是将一些行政程序编印成册供政务信息使用者在现场查阅,或仅在办公场所设立《公开栏》。有的单位虽然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搬上了信息网,但是更新速度太慢,一年或两年以前的信息也赫然在列。或者只公开那些不得不公开的、大家都知道的事项,把有可能影响部门利益的事项加以回避,或者只公开一些程序性要求,回避实质性事项。

在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开展情况的汇报自查中,我局队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不足:一是信息审批流程环节上繁琐,二是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三是信息公开渠道和场所有待进一步拓展延伸。

八、最新要求及落实情况

近年来,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性,国务院加大对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要求。

一是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对当前涉及“三公”经费、环境保护等九项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文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新一届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对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专门作出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文件要求,当前要重点推进9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

1、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着力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2、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2013年,各省级政府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三公”经费全面公开。

3、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市县级政府要全面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

4、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重点整治工作、执法检查等信息公开。

5、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推进空气质量、水质环境、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的公开。

6、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推进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2014年,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

7、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

8、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着力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推进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实行阳光征收。

9、推进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

二是201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增强公开实效,正确引导舆情,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这也是对9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细化落实。

此次国务院出台《意见》,对政府信息公开作了更为详尽细化的要求,突出了对民声的回应。平台建设与机制建设“双管齐下”,在与公众“互动交流”的过程中,把人民群众的期盼融入政府决策之中,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和常态性要求融入政府工作中。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要求,2013年市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加大政务公开的考核力度,在区依法行政考核中新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大项,包括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和提升财政依法行政管理等,内容全面,涉及局队多个部门,要求相关部门做到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健全制度,落实办理政务公开相关事项按照工作流程做好记录。另外,东城区作为全国政务公开的试点地区,2013年由监察科、法规科等部门负责,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对照局队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行政事项、法律依据、工作流程进行梳理,及时开展行政职权及行政执法事项的清理、审核、录入工作,将政府统计部门对外管理职权、执法职权等依法行政事项全部纳入责任制,在区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上对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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