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一)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内各股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主要内容:按照省、市、区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三)公开形式:局内各股室应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栏、门户网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新闻发布会等会议形式;档案室、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公开时限: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是指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相关信息,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请,经本局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信息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有权向本局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信息:
1、本局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2、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3、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5、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时限和形式
1、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统计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2、获取统计政务信息的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等。申请书必须由本人签名或盖章。
3、本局收到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信心,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4、对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本局将当场答复或提供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5、本局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6、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局全部无偿提供,并且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埇桥区统计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