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按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依据
追究行政责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造成的过错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程度为依据,界定行为人责任大小,明确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三)不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报;
(四)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五)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六)重大事项应当请示报告局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七)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八)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取得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六、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时,应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过错情节较轻,造成的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公开批评教育;
(二)行政过错情情节严重,造成的后果、损失和影响较大,责成责任人要写出检查,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扣发三个月的岗位资金,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行政过错情节严重,造成的后果、损失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扣发六个月的岗位奖金,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
(四)属于故意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重大行政过错责任,但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责任人可扣发一年的岗位奖金,并视情节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凡给予记过、降级处分的,可调离执法岗位;
(六)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有重大过失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七、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