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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统计局建立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统计局发表时间:2025-09-12 09:32 责任编辑: 埇桥统计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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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统计局建立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确保准确一致地发布统计工作信息,保证统计工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埇桥区实施〈政府工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局发布主动公开的统计工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统计工作信息,由制作该统计工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统计工作信息,由保存该统计工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统计工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发布有关经济运行情况、各类经济统计报告、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农业生产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统计工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统计局拟发布的统计工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通报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

五、书面回复同意的,按照统计工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同级统计工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统计工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统计工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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